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实现北京工业大学建设国际知名、有特色、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战略目标,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规范学校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选拔与派出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发布的《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派研究生是指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到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以及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 学校作为公派研究生推选单位之一,对推选的公派研究生负管理责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共同做好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为做好公派研究生项目,学校成立校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部门如下:
1.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公派研究生的选拔与派出、学籍管理、效益评估等工作;负责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联系和协调工作。与各学院(所)、导师共同负责公派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相关工作的协调。
2.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协助办理研究生的派出手续,负责协助研究生院做好与接收公派研究生有关的国外校际交流院校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3. 各学院(所)负责协助研究生联系国外院校、导师,组织所在学院公派研究生的选拔与派出工作,协助导师做好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业务指导和联系工作。
4. 导师负责协助研究生联系国外院校及导师,以及与国外导师共同为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制定联合培养研修计划、并对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进行业务指导和联系。
第二章 选拔与派出
第五条 研究生院根据“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原则,制定学校公派研究生的选派标准。
第六条 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学术作风,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特别是为北京工业大学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 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高,学习成绩优秀,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所有学位课程成绩在90分以上。
(2)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比较突出的科研成果,近三年内至少已经以第一作者(包括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在SCI或SSCI收录源刊上发表1篇论文,或在EI收录源刊上发表2篇论文,且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为北京工业大学。
3. 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以申请截止时间为准)。
4.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应为我校在读全日制优秀博士研究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除外,硕博连读和提前攻博的研究生须已取得博士学籍)。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
5.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时应为我校在读优秀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和定向生除外、包括应届硕士毕业生、不包括已经取得硕博连读资格的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
6. 外语水平要求: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申请人须符合申请当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选派办法》的外语水平要求。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除须符合申请当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选派办法》的外语水平要求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外语专业本科(含)以上毕业(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2)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或连续工作一年(含)以上。
(3)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4)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7. 通过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合作项目派出者,还需满足合作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8. 选派范围不包括:已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留学的违约人员;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第七条 评审工作流程
1. 各学院(所)负责公派研究生的初审工作,选拔出各学院(所)推荐人选,并建立专门的公派研究生管理档案,实行全程跟踪、记录。
2.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
3. 召开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公派出国留学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确定并公布学校推荐名单。研究生院负责指导推荐研究生网上填报,并统一出具单位推荐意见表、上报留学基金委。
4. 留学基金委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呈报教育部审批,确定并公布录取人员名单。
第八条 派出工作流程
1. 公派研究生接到《录取通知》的同时,应仔细阅读《公派留学人员办理出国手续指南》,并按照《指南》的程序要求及时办理相关事项。
2. 公派研究生接到《录取通知》后,须先登录“公派留学网上签证服务系统”进行注册,在线提交《公派留学人员基本情况表》后,方可办理申请等相关出国手续。具体操作办法参照《公派留学人员办理出国手续指南》。
3. 公派研究生在5909.com网站下载《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申请表》和《北京工业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情况登记确认表》(联合培养研究生提交),经导师、学院主管院长签字盖章后一同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4. 公派研究生凭《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申请表》、《北京工业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情况登记确认表》、《录取通知》和国外正式邀请函,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开据《同意办理派出手续的函》和中文《研究生在读证明》,以供前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国处办理出国手续之用,并领取《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离校手续单》。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签订《北京工业大学“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联合培养研究生留学协议》。
5. 公派研究生凭《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申请表》、《录取通知》和中文《研究生在读证明》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开据英文证明材料,以供前往各大使馆办理签证申请之用。
6. 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招生就业处、保卫处、信息处、财务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保密办、图书馆、档案馆、学生社区、校医院以及公派研究生所在学院(所)提供公派研究生名单。
7. 公派研究生自行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国处办理签证、预订机票等相关手续,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负责公派研究生办理护照、签证、预订机票等事宜的咨询工作。
8. 公派研究生办理完毕离校手续后,将《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离校手续单》返回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并将公证后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应交存学校研究生院一份备案,以便办理保留学籍等相关事宜。
9. 公派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应在出国前完成开题报告。
第九条 公派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1. 在留学期限内,学校保留公派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学籍,但出国前须办理临时离校手续。
对于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出国前须办理离校手续,不再保留学籍。
2. 公派研究生不能随意变更留学期限,如确因学习、科研工作需要延长留学期限,须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经学校及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后方可延期回国。擅自逾期不归者取消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按国家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3. 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期间研究生助学金停发,按期回国后恢复发放至规定学制期限止,出国期间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第十条 经学校推荐获国家资助的公派研究生,按照“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原则 ,在派出前,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学校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经各地市级以上公证处公证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应交存学校研究生院一份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将派出研究生的质量、数量标准纳入对培养单位研究生培养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第十二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对公派研究生进行出国前的思想教育和培训,对办理出国手续进行指导和帮助;与研究生院一同负责组织公派研究生学习国家公派留学有关政策和管理规定。
第三章 国外管理与联系
第十三条 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应在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报到证》到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办理报到手续。
公派研究生应遵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留学期间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国外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地区法律和所在院校的规定,由此引发的所有法律责任由研究生本人独立承担。
第十四条 公派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国外管理工作采取“导师负责制”,即派出研究生的国内导师在研究生派出期间负责与其保持学术方面的联系,派出研究生应定期(至少每月一次)向导师汇报学习及学位论文研究进展情况,并按时提交阶段性学习研究报告。由导师向所在学院(所)汇报派出研究生的留学动态,并适时对派出研究生进行学术指导。公派研究生所在学院(所)负责研究生在国外学习和研究情况的监督、考查及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协助各学院(所)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院不定期对各学院(所)的研究生选派工作及派出研究生的境外管理工作进行调研和评估。
第十六条 国家留学基金为公派研究生提供的奖学金中包含医疗保险费。公派研究生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应从留学所在国实际情况出发,并按照留学所在国政府或留学院校(研究机构)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公派研究生应事先考虑到在国外人身、财产方面的风险,出国前在国内选择适当的险种参加保险,出国后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若在外期间发生任何意外,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积极配合国家留学基金委和相关使(领)馆工作,及时处理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对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申请延长留学期限、提前回国等问题,经公派研究生项目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研究生院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出明确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推选的公派研究生学有所成、回国服务。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在留学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中途回国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擅自回国答辩所造成的一切违约责任自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如提前回国答辩,须提前两个月办理提前回国手续,经我驻外使领馆、国内外导师及研究生院同意后提前回国,凭《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由我驻外使领馆加盖公章)申请答辩。
第十八条 研究生出国期间有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如为涉密人员出国前应与学校保密办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十九条 获得资助的留学人员,其与获得资助有关论文、研究项目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曾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
第二十条 其它事项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回国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回国报到流程
1. 公派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出国前应按离校手续单要求办理离校手续。若已退还宿舍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学习期满回国的,需在回国入住前15天委托他人填写《回国办理住宿申请表》,向学生社区进行申请。
2. 公派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在5909.com网站中下载《北京工业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回国报到表》,回国后经导师、所在学院确认后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报到,办理恢复学籍等相关手续。并填写《北京工业大学公派研究生留学总结》一式2份,1份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1份交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3. 公派研究生按期回国后,凭《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北京工业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回国报到表》,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并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有关规定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派研究生按期回国后应在国内连续服务至少两年。
第五章 违约追偿
第二十三条 公派研究生逾期不归,擅自变更留学国别和留学身份,未完成留学计划擅自提前回国违反《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偿还相应的出国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公派研究生不按协议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或违反协议中的其他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须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学校偿还相应的出国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当此办法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不符时,执行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起执行,由研究生院和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