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业大学 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研究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实现北京工业大学建设国际知名、有特色、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战略目标,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规范学校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以下简称公派研究生)选拔与派出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教外留〔2007〕46号)、《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学费资助办法(试行)》(教财厅〔2009〕4号)、《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办法》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资助的研究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派研究生是指按照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选派到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在国内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以及在国内攻读硕士期间赴国外从事课题研究的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 第四条学校对推选的公派研究生负管理责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共同做好公派研究生管理工作。为做好公派研究生项目,学校成立北京工业大学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项目工作组,由主管研究生培养的副校长任组长,研究生院、国际交流合作处主要负责人和各院(部、所)相关负责人参加,办事机构设在研究生院。各部门相互配合,分工合作,具体分工如下: 1.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公派研究生的选拔与派出、学籍管理、效益评估等工作;负责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联系和协调工作;与各学院(部、所)、导师共同负责公派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间相关工作的协调。 2. 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协助办理研究生的派出手续和公派研究生出国前培训等工作;负责协助研究生院做好与接收公派研究生有关的国外校际交流院校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3. 各学院(部、所)负责协助研究生联系国外院校、导师,组织所在学院公派研究生的选拔与派出工作,协助导师做好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的业务指导和联系工作。 4. 导师负责协助研究生联系国外院校及导师,以及与国外导师共同为联合培养研究生制定联合培养研修计划,并对研究生在国外留学期间进行业务指导和联系。 第五条各学院(部、所)应积极推进研究生教育国际化,学校将派出研究生的质量、数量以及执行情况纳入研究生培养绩效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选拔与派出 第六条研究生院根据“个人申请,单位推荐,专家评审,择优录取”的原则,制定学校公派研究生的选派标准。 第七条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学术作风,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特别是为北京工业大学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 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学习、科研能力和交流能力,综合素质高,学习成绩优秀,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90分。 (2)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比较突出的科研成果,近三年内至少已经以第一作者(包括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在SCI或SSCI收录源刊上发表1篇论文,或在EI收录源刊上发表2篇论文,且论文第一署名单位为北京工业大学。 3. 申请时年龄须符合申请当年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应项目的要求。 4.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应为北京工业大学在读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的优秀博士研究生(硕博连读、专硕攻博和本科直博的研究生须已取得博士学籍)。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及国内外导师共同制定的联合培养计划。 5. 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应为北京工业大学在读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的一年级硕士研究生,并符合申请当年留学基金委关于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申请人的其他要求。 6.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时应为北京工业大学在读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的优秀硕士研究生(不包括已经取得硕博连读或专硕攻博资格的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应已获拟留学单位出具的攻读博士学位或硕博连读入学通知书(邀请信)、免学费或获得学费资助证明。 7. 申请联合培养研究生须符合申请当年留学基金委相应项目的外语水平要求。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须符合申请当年留学基金委相应项目关于外语成绩的要求。 8. 通过留学基金委与国外有关教育、科研机构合作项目派出者,还需满足合作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9. 选派范围不包括:已获得博士学位人员;已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曾享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出国留学的违约人员;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人员;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第八条评审工作流程 1. 各学院(部、所)负责公派研究生的初审工作,选拔出学院(部、所)推荐人选,并建立专门的公派研究生管理档案,实行全程跟踪、记录。 2.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推荐人员名单。 3. 经过北京工业大学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项目工作组讨论通过,确定学校推荐名单,并在校园网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4. 公示期满后,研究生院统一出具单位推荐意见表、上报留学基金委。 5. 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呈报教育部审批,确定并公布录取人员名单。 第九条派出工作流程 1. 公派研究生接到录取材料(包括《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留学人员录取通知书》和附件材料)的同时,应仔细阅读《公派留学人员办理出国手续指南》并按照其程序要求及时办理相关事项。 2. 公派研究生接到录取通知后,须先登录“公派留学网上签证服务系统”进行注册,在线提交《公派留学人员基本情况表》后,方可办理申请等相关出国手续。具体操作办法参照《公派留学人员办理出国手续指南》。 3. 公派研究生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学校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须由各地市级以上公证处进行公证。 4. 公派研究生填写《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申请表》,联合培养研究生还需填写《北京工业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情况登记确认表》,经导师、学院主管院长签字盖章后一同交研究生院。联合培养研究生另须签订《北京工业大学“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联合培养研究生留学协议》。 5. 公派研究生凭《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申请表》、《北京工业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情况登记确认表》(联合培养研究生需提供)、《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留学人员录取通知书》和国外正式邀请函,到研究生院开据《同意办理派出手续的函》和中文版《研究生在读证明》,以供前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国处办理出国手续之用。 6. 公派研究生凭《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申请表》、《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留学人员录取通知》和中文版《研究生在读证明》到国际交流合作处开据英文证明材料,以供前往各大使馆办理签证申请之用。 7. 研究生院向国际交流合作处、就业创业指导中心、保卫处、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财务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保密办、图书馆、档案馆、后勤保障处、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公派研究生所在学院(部、所)提供公派研究生名单。 8. 公派研究生自行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国处办理签证、预订机票等相关手续,研究生院负责公派研究生办理护照、签证、预订机票等事宜的咨询工作。 9. 公派研究生将公证后的《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存研究生院一份备案。 10. 联合培养研究生原则上应在出国前完成开题报告。 第十条公派研究生的学籍管理 1. 在留学期限内,学校保留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学籍。 对于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出国前须办理离校手续,不再保留学籍。 2. 公派研究生不能随意变更留学期限,如确因学习、科研工作需要延长留学期限,须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经学校及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后方可延期回国。联合培养研究生擅自逾期不归者取消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并按国家规定追究违约责任。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擅自逾期不归者,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规定处理。 3. 联合培养研究生出国留学期间研究生助学金停发,按期回国后恢复发放至规定学制期限止,出国期间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第十一条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对公派研究生进行出国前的思想教育和培训,对办理出国手续进行指导和帮助;与研究生院共同负责组织公派研究生学习国家公派留学有关政策和管理规定。 第三章国外管理与联系 第十二条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应在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报到证》到中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办理报到手续。 公派研究生应遵守《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规定(试行)》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留学期间应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的管理。国外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地区法律和所在院校的规定,由此引发的所有法律责任由研究生本人独立承担。 第十三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国外管理工作采取“导师负责制”,即派出研究生的国内导师在研究生派出期间负责与其保持学术方面的联系,派出研究生应定期(至少每月一次)向导师汇报学习及学位论文研究进展情况,并按时提交阶段性学习研究报告。由导师向所在学院(部、所)汇报派出研究生的留学动态,并适时对派出研究生进行学术指导。 第十四条公派研究生所在学院(部、所)负责研究生在国外学习和研究情况的监督、考查及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研究生院协助各学院(部、所)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研究生院不定期对各学院(部、所)的研究生选派工作及派出研究生的境外管理工作进行调研和评估。 第十六条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研究生提供的奖学金中包含医疗保险费。公派研究生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应从留学所在国实际情况出发,并按照留学所在国政府或留学院校(研究机构)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 第十七条公派研究生应事先考虑到在国外人身、财产方面的风险,出国前在国内选择适当的险种参加保险,出国后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若在外期间发生任何意外,后果由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研究生院和国际交流合作处积极配合国家留学基金委和相关使(领)馆工作,及时处理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对公派研究生留学期间申请延长留学期限、提前回国等问题,经北京工业大学公派研究生出国留学项目工作组讨论同意后,研究生院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提出明确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推选的公派研究生学有所成、回国服务。 第十九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在留学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中途回国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擅自回国答辩所造成的一切违约责任自负。 第二十条联合培养研究生如提前回国答辩,须提前两个月申请,经中国驻外使(领)馆、国内外导师及研究生院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提前回国,凭《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由中国驻外使领馆加盖公章)申请答辩。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出国期间有维护国家安全、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如为涉密人员,出国前应与学校保密办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二十二条公派研究生与获得资助有关论文、研究项目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或说明“本研究/成果/论文曾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资助 (The work/paper was supported by the project of China Scholarship Council(CSC))”。 第四章回国与服务 第二十三条回国报到流程 1. 联合培养研究生出国前若已退还宿舍,学习期满回国后,需在回国入住前15天委托他人填写《回国办理住宿申请表》,向后勤保障处进行申请。 2.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5909.com网站中下载《北京工业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留学总结》,回国后经导师、所在学院确认后到研究生院报到,办理相关手续。并填写《北京工业大学公派研究生留学总结》一式2份,1份交研究生院,1份交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3. 公派研究生按期回国后,凭《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北京工业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回国报到表》,由研究生院在《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并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的有关规定办理提取保证金手续。 第二十四条公派研究生按期回国后应在国内连续服务至少两年。 第五章违约追偿 第二十五条公派研究生因逾期不归、擅自变更留学国别和留学身份、未经批准擅自中途回国、未完成留学计划擅自提前回国等违反《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偿还相应的出国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公派研究生不按协议规定履行按期回国服务义务或违反协议中的其他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须向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学校偿还相应的出国留学费用并支付规定的违约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不符时,执行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和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2012年11月发布的《北京工业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管理办法(试行)》(工大发〔2012〕53号)同时废止。 |